人民检察院减刑、假释案件出庭意见书
检减(假)庭意〔 〕 号
审判长、审判员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》的相关规定,我们受××人民检察院指派出席法庭,参加由××监狱(看守所)提请的对罪犯××减刑(假释)一案的审理,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。
××人民检察院于×年×月×日收到××监狱(看守所)移送的对罪犯××提请减刑(假释)建议书以及相应证据材料。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,审查结论以检察意见书形式已提供人民法院。现就法庭审理罪犯××减刑(假释)一案发表如下检察出庭意见:
1、对庭审的评价。刚才,执行机关宣读了对罪犯××的提请减刑(假释)建议书,并就罪犯××自×年×月×日至今的改造情况举证,法庭依法讯问了罪犯××,证人××、××出庭对罪犯××改造情况予以作证,罪犯××当庭作了陈述,出庭检察员询问了证人,讯问了罪犯××,并对执行机关出示的有关证据进行了质证。出庭检察员依法对庭审全程实行了监督。我们认为执行机关出示的有关证据材料真实有效,法庭审理程序合法。
2、阐明罪犯减刑、假释是否符合法定条件:主要从主观上是否认罪服法,客观上是否遵守监规、接受教育改造,积极参加政治、文化、技术学习,积极参加劳动、完成生产任务以及奖惩情况等五个方面作出评价。对于符合减余刑、假释条件的,要排除罪犯的社会危害性、人身危险性因素。
3、阐明提请减刑、假释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:包括是否进行了公示,是否经过监区长办公会、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审会、监狱长办公会讨论,假释是否征求地区监管部门意见等。
4、发表检察意见:认为“符合”或“不符合”减刑、假释意见。在符合减刑条件的情况下,对减刑幅度发表检察意见。认为“不符合”减刑、假释的,应当阐述“不符合”的理由。
5、法制宣讲。对罪犯进行教育:如果经人民法院裁定获得减刑,罪犯应当……;如果没有获得减刑,罪犯应当……;如果实际获得的减刑幅度低于提请的幅度,罪犯应当……;如果减余刑、假释出狱,罪犯应当……。
6、其他需要发表的意见。
审判长、审判员,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发表完毕。
检察员:
年 月 日